自“2022猎鼠行动”部署以来,我县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以雷霆手段,严打“货不对版”“以次充好”“无证经营”“虚假广告”四只“老鼠”。近日,
2022年3月2日,接网民投诉,其在某网络平台购买的桂花有病菌。县资规局立即开展调查,经查:秦某(男,32岁,颜集镇司程圩村人)在某平台注册店铺“花语坊”经营林木种苗,今年2月份投诉人在其店铺购买2株桂花120元,因质量发生纠纷,经调解已退款。工作人员在调查中发现该店铺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33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76条规定,县资规局对秦某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3日,接网民投诉,安信果树果苗有限公司经营假果树苗。县资规局立即开展调查,经查:王某(女,51岁,新河镇解桥村人)用河南尉氏县汇赛苗木经营部营业执照在某网络平台注册店铺“安信果树果苗有限公司”,该店铺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33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76条规定,县资规局对王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5596.79元,罚款76790.37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
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