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4月24日,广东省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当事人系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的企业。至2021年12月,已连续2年未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经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核查当事人存在报税异常情况;经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连续2年已被本局决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至今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也未依法办理经营异常名录移出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的规定,拟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上述企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